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煥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劉煥爐 上列原告對被告萬宏速龍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時以萬宏速龍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本院查無萬宏速龍有限公司,原告於起訴狀中又未載明被告之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至本院無從特定被告,起訴難認合法。故原告應提出「萬宏速龍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原告起訴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原告應具狀表明其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育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