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彭瑋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瑋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86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