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文琦、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95號 原 告 華文琦 被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楊瀚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主張其使用之露天拍賣平台帳號遭被告不當停權,故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新臺幣100,000元等語,而被告 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原告起訴狀、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該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