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瑋德鋼鐵有限公司、林萬寶、鍾佑國即中昇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寶 訴訟代理人 陳秀鈴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被 告 鍾佑國即中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47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