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竹縣政府、楊文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15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透明光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