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右宸、陳姿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5號 原 告 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宸 訴訟代理人 譚椀濃 被 告 陳姿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房屋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惟兩造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第20條已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參見本院卷第9頁),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