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子鑑、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趙建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41號 原 告 楊子鑑 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被 告 劉邦宇 訴訟代理人 劉興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告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與被告劉邦宇調解成立,原告起訴是否合法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