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根泰、郭繼承、李碧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代 理 人 郭繼承 相 對 人 李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相對人李碧珠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