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根泰、郭繼承、李碧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代 理 人 郭繼承 相 對 人 李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相對人李碧珠公示送達,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裁定命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前揭裁定業於111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聲請人雖於111年10月20日以書狀呈報新臺幣1000元郵局匯票乙紙,惟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匯票因欠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而與法院繳費程序未合,本院就此已於112年1月18日已函文告知聲請人且命聲請人應於文到後7日內到院就上開匯票為適當處理 ,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難認聲請人有於裁定時限內完成繳費,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