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根泰、郭繼承、鍾廷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代 理 人 郭繼承 相 對 人 鍾廷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康葉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