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伯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送達代收人 張銘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定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