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林文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梅君 蔡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湘議即湘之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