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4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送達代收人 邱士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2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