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38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沛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薏瑾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