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9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旺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1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