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上列原告與被告寸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