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35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 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 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涵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