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東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