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貸款利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玟霖、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鄒金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19號 原 告 陳玟霖 被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被 告 鄒金義 聯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貸款利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再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至於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雖可分為排他合意管轄與併存合意管轄,惟除當事人明示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者外,既合意另定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為當然排他的合意管轄。 二、查,本件原告經由台灣賓士經銷商聯立汽車有限公司之銷售顧問鄒金義與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在卷足憑(見卷第10頁反面),而上開契約書第2條第5款約定貸款年利率為2.989%,是原告主張本件貸款年利率應為1.99%,請 求確認貸款利率及返還溢付利息,爰依上開契約書向被告請求返還及確認貸款利率,自屬因上開契約書發生爭議涉訟之情形,又本件原告之請求(確認貸款利率)非屬應適用民事小額程序之案件,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系爭契約書約定,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堪認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