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威廷、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鈺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57號 原 告 陳威廷 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