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相對人一定之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聯和當舖、曾德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44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被 告 聯和當舖 法定代理人 曾德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相對人一定之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