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張忠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73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送達信箱:桃園龍潭○○○00000○○ ○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張煥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6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