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鍾雨昕即艾恩髮廊(原名:鍾怡芳)(原名:鍾怡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明嘉 被 告 鍾雨昕即艾恩髮廊(原名:鍾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