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吳哲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2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送達代收人 曾佩璇 被 告 吳哲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哲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自應於期限內補繳。 二、另請原告提出有原告用印及代理人簽名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