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尹忠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3號 原 告 尹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果服飾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