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郭智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4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送達代收人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被 告 郭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智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