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ESPIN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91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訴訟代理人 阮玉玡 被 告 安東尼MALLARI ANTHONY ESPI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銅鑼鄉,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停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