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義俊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姜義俊、蕭鴻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