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金水、宸佑科技有限公司、劉坤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76號 原 告 陳金水 被 告 宸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