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梁美芳、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97號 原 告 梁美芳 被 告 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梁美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