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李台興、黃致遠、劉知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聲 請 人 黃致遠 代 理 人 劉知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534號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及同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歷次審判中,兩造均有陳述與主張,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開庭時來不及紀錄並提出反駁,深恐爰告之不實言論影響本院判斷,且須確認本件言詞辯論筆錄有無重要陳述漏未記載,並釐清法庭實際活動情形與筆錄內容是否有落差,維護聲請人自身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對等語。 三、聲請人係當事人,就渠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