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