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鴻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對於聲明異議之第三人即 被告甲○○○有限公司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而所謂之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 訟法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台北縣林口鄉,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