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送達代收人 詹翠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豹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肆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