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隆福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文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陸佰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仟伍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