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宗男 訴訟代理人 錢秀麗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力昇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柒萬壹仟柒佰伍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