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