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О六號 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