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二一號 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即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