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四號 原 告 華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興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