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小字第12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