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766號原 告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