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