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華泰碾米工廠即胡振蘭 被 告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姜義祥 被 告 有限責任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文強 被 告 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陸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良 右原告與被告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間確認債務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六 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