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汎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玥玲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請求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九百八十元,原告業已繳納一千元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