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346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謝清嵐 被 告 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炳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 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0,3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