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475號原 告 甲○○ 被 告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6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