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776號原 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星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