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13號原 告 源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瑋光 被 告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徐步平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540元,應繳裁判 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