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187號原 告 乙○○○即永慶商行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500元,應繳裁判 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游麗秋